目前分類:家庭法 (2)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對於很多人而言,遺囑是滿足財產規劃需求的一種簡單、廉價而巧妙的方式,但是它也並不是萬能的。

提醒您以下是不應該期盼遺囑能完成的事項:

 

一、處置特定種類的財產

文章標籤

judyc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現行的信託法等規定,使得國內民眾對於信託存有一些誤解,例如:認為設立信託是超級富豪才考慮的事情;信託是一種投資理財產品。而實際上在國外,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主要目的在於資產保護、財富傳承。

 

信託(trust)是用來為某個(或者多個)人的利益,而對特地財產持有法定權利的一種公認的法人實體。轉移到信託裡的財產就成為信託財產(trust estate或者trust property)

設立信託的人稱為信託設立人(trust creator )或者授權人(grantor)。對財產持有法定權利的個人或機構(比如銀行或者信託公司)稱為託管人(trustee)。將從信託獲得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beneficiary)

文章標籤

judych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