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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夏季是結婚季,那麼在冬季就該是為結婚做準備的季節了。在你為結婚做各種籌備的時候有沒有考慮到婚前協議呢?對於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妻來說,“婚前協議”似乎是一件傷感情的事,婚前協議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在一些情況下更是一種保護另一半的策略。

不用感到驚訝,婚前協議並不僅屬於悲觀者或者是那些認為自己婚姻會失敗的人。與名人或者是富豪簽訂婚前協定的目的不同的是,普通人簽訂婚前協議將有利於解決婚後可能面臨的一些問題。很多人都對婚前協議存有芥蒂,但不管怎麼說婚前協議的核心是解決婚後夫妻權利和義務歸屬的問題,解決離婚時財產分配問題只是婚前協議的一部分。

婚前協議另外一個重要的功能是指訂婚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有,哪些財產屬於個人所有。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有大量的債務或者是預期在婚後會產生大量的債務,一定要利用好婚前協議來保護另一方。如果一方未按期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追索其個人財產,甚至是婚姻財產。但是債權人無權追索非債務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就意味著,有了婚前協議就可以保護自己心愛的人,以避免其為自己個人債務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大量的債務,反倒是有一定的資金,那麼婚前協議也是會有説明的。婚前協議可以輔助遺產規劃,如果遺產計畫與婚前協議一致,那麼婚前協定就可以用以支援遺產計畫。

婚前協議可以包含很多內容,不過也有很多內容是不能包含在婚前協議裡面的,否則很可能導致婚前協議部分無效,或者是全部無效。

 

以下幾點無法放入婚前協議:

1. 關於子女撫養費及監護權的問題
對子女的撫養是一種法定的義務,不得以私人的合約來避免這種義務。同時子女的監護權問題,法院需要根據最有利於小孩的原則來判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
2. 放棄離婚贍養費
一般來講,法院不會認可在婚前協議中約定放棄離婚贍養費的條款。其中部分州是嚴格禁止該條款;部分州是限制性地認可該條款;還有部分州是認可該條款。為了保證婚前協議的有效性,一定要事先瞭解自己所在州對此的相關規定。
3. 潛在鼓勵離婚的條款
法官會很仔細地審查婚前協議,看裡面是否有包含激勵離婚的條款,一旦有類似的條款,則法院將拒絕承認該協議的法律效力。
4. 對人身進行約定
婚前協定不得涉及到人身方面的內容,比如誰有決策權、必須要到哪裡度假、必須使用誰的姓氏、應該怎麼撫養小孩等。婚前協議是用來解決財產的問題,任何關於非財產方面的約定,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婚前協議,不僅可以用來保護自己,還可以用來保護自己心愛的人。賀秀娟律師已經不止一次強調婚前協議的重要性,不管讀者是否認可,它終將越來越頻繁地被使用。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制訂婚前協議必須要依照法律規定,切勿將法律禁止的內容放進婚前協定中。如果讀者對此不能很好地把握,建議諮詢專業的律師,以免最終導致婚前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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