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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前往美國從事投資開發等商業活動

因此,申請E-1簽證也為投資人打開了赴美進行投資的一扇窗。
 
一、E-1條約商人簽證概述
1. 定義
(1) 外國人短期進入美國;
(2) 主要簽發給與美國具有商務和航行條約(Treaty of Commerce and Navigation)或雙邊投資條約(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關係的他國公民,或者是與美國有其他協議的他國公民(NAFTA-Canada and Mexico),目的是進行規模較大的商務投資活動;
(3) 該受益人進入美國是:
a. 單純為與美國進行實質性的國際貿易活動;
b. 或者是條約國公司裡的主管、經理或者是其服務對公司有著至關重要意義的主要員工;
c. 或者是主要員工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在美國境內/境外擁有條約國國籍的員工,公司或組織50%以上的股份被條約國公民擁有。

2. 適用人群
根據INA§101(a)(15)(E)(i),符合以下條件者可以申請E-1簽證:
(1) 需要去從事與另一國的貿易活動之美國公司工作的商人,經理或職員等擁有條約國國籍的外籍人士;
(2) 此外籍人士的配偶以及孩子也可申請E-1簽證。
 
二、申請E-1簽證的相關規定
a. 實物貿易
(1) 貿易是指美國與條約國之間貿易項目的國際性交流。
此類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貨物、服務、國際銀行、保險、交通、通訊和資訊處理、廣告、會計、設計和工程、管理諮詢、旅遊觀光和技術轉移及某些新聞採編活動等。

(2) 有關主要貿易的規定:
a. 參與貿易的只能是條約國公司
b. 條約國公司與美國之間的貿易應占其國際貿易總量的50%以上
c. 總量的50%中不包括國內貿易
d. 若貿易總量超過了50%,單個E-1持證人的貿易總量可不到50%
e.
若只是美國的分公司,其海外公司與美國之間的貿易必須占其國際貿易總的50%以上
 

(3) 有關實物貿易的規定:
a. 貿易總量應該能夠保證推動美國與條約國之間國際貿易的發展
b. 貿易總量與單次貿易無關,也不論其持續時間及經濟效益
c. 貿易要按照規定日後交易專案的合同要求進行
d. 與交易獲得的收益相比,交易量更為重要。同時,對兩者都未限定其最小量
e. 對較小貿易而言,從多次貿易中獲得的收入滿足其支持商及所屬公司的要求即可
f. 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貨單,顧客收據,信用卡,進口商品的保險單,購買單存貨總量,運載總量,速遞目錄及銷售合同
 
(4)
貿易方式:由條約商人本人,或者外國商人/組織的代理商參與貿易。
 
b. 有關公司國籍的規定
(1) 至少應該有50%的股票屬於條約國國籍,合資企業亦可。該美國公司的國籍取決於其所有人的國籍所在地,而與該公司的營業場所或業務所在地無關。然而,對一些上市公司而言,若對其所有人控股權的大小無法確定,那麼該公司的國籍就應該屬於其股票交易中對股票進行組織和經營的國家。
(2) 不是居住在國外的美國公民之股份關係也應該被算入E-1簽證的國籍計算比例中,但若美國的永久居民和非E-1身份的美國境內人士對該公司擁有股權關係則不能被算入其中。
(3) 若雇主不是公司而是個人則須擁有E簽證的身份。
 
c. 有關雇員工作的規定
雇員可以是未曾在該公司工作過的新雇員,這一點與L-1有所不同。
 
d. E-1相關的禁止出入貿易港口的特殊問題
若美國對某國家發佈了禁止貿易港口或者允許貿易港口的命令,該國家申請E-1的權利則不再適用。例如,由於申請E-1簽證的緊張局勢所迫,美國對南斯拉夫又發佈了允許貿易的命令。又如,美國為限制伊朗人申請E-1簽證而對伊朗發佈了禁止貿易港口的命令。
 

 三、注意事項
1996年法案規定某些非移民須向他的國籍所在地提交重發簽證的申請。這項規定是針對在境外領事館申請非移民簽證,並且在美國逾期居留的外籍人士提出的。在這種情況下,在新簽證簽發前,申請人不能再次入境美國。並且此外籍人士只在國籍所在地提交簽證申請。一旦逾期居留,即使只超過一天,他也只能在國籍所在地提交簽證申請。並且非法居留可能使外籍人士喪失申請非移民簽證的資格。
 
在移民局批准改變身份的申請後,受益人便有權以其新的非移民身份留在美國。但如果該受益人離開了美國,他/她則必須在美國境外的美國領事館申請一個新的簽證。注意:在美國境內改變身份的人不能在華盛頓的簽證處申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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